审计法警示教育案例⑧
某国有企业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案例
一、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某县审计局在实施某国有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17年至2020年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货款23笔,累计1120.04万元,存在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问题,持续时间久且金额大,县审计局将该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022年,相关人员受到党纪处分。
二、案例分析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和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的规定,该国有企业在现金收支和使用的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三、案例启示
加强现金业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大额收付现金对现金流向难以控制,容易产生舞弊行为,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各级各单位要加大现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健全和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控制和使用现金,维护财务安全,助力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