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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警示教育案例⑦

发布时间:2024-11-25 10:49 来源:相关审计机关 作者:

主管部门履行商品房预售监管不力审计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23年9月,某县审计局在对某单位审计时发现,某公司开发某商品房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即对外销售。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进行破产清算,购房人面临预付款损失,房产得不到保障,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单位积极整改。目前,该项目已由新公司盘活接管,并按照规定完善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二、法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三、典型意义

三、案例启示

民以居为安,在商品房交易活动中,购房者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购买手续齐全的商品房意味着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有效避免因开发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按政策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证件。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防范风险于未然,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