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警示教育案例⑤
案例五:建设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审计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某县审计局在对某国有企业审计中发现,A公司为该国有企业子公司,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公交站台、站牌及附属设施的采购、改建和安装等工作,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资金。A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询价采购方式确定公交站台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为B公司,中标价为219.48万元;道路指示牌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为C公司,中标价为265.58万元,并与B、C公司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审计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和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该建设项目使用国有企业资金,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供应商。
案例启示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问题易发、频发,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仅会导致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贪腐问题,严重时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地方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案例反映的招投标领域未公开招标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招投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