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警示教育案例②
案例二:某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失实审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县审计局对某产业园项目实施审计时发现,2018年,该县国有企业A公司拟收购民营企业B公司已建成的厂房。2018年4月,A公司与中介机构C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厂房实际造价进行评估。C公司委派甲某为项目负责人。5月,C公司出具评审报告,明确审定金额为5506.14万元,A公司最终以该金额向B公司结算。经审计调查,C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评估造价虚高526.6万元,导致A公司多付回购款526.6万元。2022年2月,某县审计局依法将该问题线索移送到公安部门处理。2024年3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甲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C公司作为承担评估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甲某作为评审项目负责人,在对该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客观诚实出具证明文件,避免出现重大失实。
案例启示
聘请中介开展造价评估是一种普遍行为、市场行为、法律行为,在造价审查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委派的造价咨询人员执业水平、职业道德良莠不齐,造价咨询结果失实时有发生,既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又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中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职业道德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项目单位不能简单地“一委了之”,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必要审查、核实,做到能用、可用、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