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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协作机制有待加强

发布时间:2025-10-24 09:21 来源:州审计局 作者:李明锋

近期,笔者在水资源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因水利、住建、自规、税务等部门间征管协作机制未建立,矿山开采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加以解决。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矿山开采企业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经查,某县矿山开采企业欠缴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长达5年以上,且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均未催缴。按规定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资源消耗保有情况等)并报送自规部门。因水利部门未与自规部门建立矿山企业资源开采量数据传递制度,导致水利部门未能及时核定矿山企业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并推送给税务部门,造成矿山开采企业多年未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已开工建设项目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规定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计中发现,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未在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批并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造成已开工建设甚至已竣工投产项目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原因分析

(一)部门间征管协作机制未建立

自规部门未向水利部门提供矿山企业年度资源开采量数据,水利部门未能及时核定矿山企业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并推送给税务部门,导致矿山企业欠缴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部门未与住建部门建立征管数据传递机制,住建部门未向水利部门提供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情况,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利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门未及时核定建设项目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导致已开工建设项目未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要求,并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体制改革影响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利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两个部门在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征收过程中由于数据共享不及时、沟通协作不到位,导致应征未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发生。

三、审计建议

(一)建立部门间征管协作机制

水利部门应与自规部门建立矿山企业年度开采量数据传递制度,自规部门应将相关数据及时传递给水利部门。水利部门应与住建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台账数据传递制度,以便及时掌握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水利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交换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征收和欠缴情况,形成征管合力,确保应收尽收。

(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搭建数据交换通道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搭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数据交换通道,水利部门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数据、自规部门将矿山企业年度开采量数据、住建部门将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数据、税务部门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据,及时上传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收尽收

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作用。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